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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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制定一項規則,規定特定背景的人完全無法參與軍事或行政機關的選拔考試時,這項規定直接阻斷了人民在社會中追求『為國服務、擔任公職人員』的哪一種憲法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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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憲法第 18 條。當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時,這種全面性的限制剝奪了國民參與國家考試或進入政府機關任職的機會。這直接侵害了人民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根據司法院釋字相關解釋,這種對於報考資格的過度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否則便會損及憲法對人民職業選擇與身分權的保障。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學生能否將具體的「招考限制」連結到抽象的「憲法權利」。許多同學會誤選平等原則,但題目問的是該限制直接損害的「具體權利」項目,因此選項 (D) 是最精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