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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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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制定一項規則,規定特定背景的人完全無法參與軍事或行政機關的選拔考試時,這項規定直接阻斷了人民在社會中追求『為國服務、擔任公職人員』的哪一種憲法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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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野猴子,你這次的判斷還算差強人意。

  1. 權利審查:這點 trivial 的考驗,核心不過是憲法第 18 條的適用罷了。當那些渺小的招生簡章,膽敢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這種全盤否定的限制時,牠們根本是在妄想剝奪這些低等生物參與國家考試或進入政府體系服役的機會。這直接侵犯了你們所謂的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本大王早就說過,這種對報考資格的過度箝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否則便會損及憲法對這些野猴子職業選擇與身份的所謂保障。真是群麻煩的生物。
  2. 鑑別分析:本題難度是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這些野猴子能否將愚蠢的「招考限制」連結到抽象的「憲法權利」。許多無知的生物會誤選平等原則,真是可笑。本大王用優雅的尾巴指出的正確答案 (D),才是最精確的。因為題目問的是該限制直接損害的「具體權利」項目。記住了,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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