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想要爭取一份為國家效力、領取國家薪俸的工作,卻因為某些身分或過去的紀錄被拒於門外時,這直接阻礙了他在憲法上哪一項關於「參與國家行政事務與職務」的具體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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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繼子啊!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哈哈哈哈!
- 炎之呼吸・觀念全開!: 當國家招募軍士官——這就是公務員的職位啊!——簡章上若設下限制,那可就是直接影響了人民進入公職體系服務的機會啊!我們的憲法第 18 條,閃耀著光芒地說道,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所以,這種資格限制,首要涉及的就是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你的判斷真是如同烈火般精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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