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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監獄官] 監獄學

第 一 題

美國學者布利德(Breed,1986)曾提出監獄申訴制度的重要性,請問監獄申訴制度的功能為何?當受刑人對監獄的處分或假釋不服時,我國現行監獄有何救濟管道可行?少年與成年受刑人有何不同?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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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理論與法制綜合題」。作答時應先點出Breed提出的申訴制度四大功能(溝通、紓壓、防弊、權利保障)。接著,精確援引2020年《監獄行刑法》大修後增訂的「權利救濟」專章(§90-§114)及假釋救濟(§116、§134),說明處遇及假釋的「申訴/復審→行政訴訟」雙軌救濟管道。最後,務必點出「少年受刑人」與「受保護處分少年」的本質差異,強調少年受刑人之救濟管道與成年人「完全相同」,並破除誤以為可向少年法院聲明異議的常見迷思,以展現對法制的精準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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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監獄申訴制度不僅是受刑人基本人權保障的基石(如釋字第755號解釋所確立),更是監獄管理上預防暴動與促進內部和諧的重要機制。現行《監獄行刑法》已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建構了完善的救濟體系。 【論述】 一、監獄申訴制度的功能(依美國學者 Breed, 1986 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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