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有關層級化法律保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不得以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之
- B 憲法第 8 條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不得以法律加以變更
- C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 D 人民生命、身體以外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時,其授權應符合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的行為是「給予人民福利(給付行政)」而非「剝奪人民自由」時,從政府效率與人民受惠的角度來看,法律的規範程度應該比照『剝奪性法律』般嚴格到完全不可授權,還是應該保有一定的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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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總算沒瞎。能從 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 解釋那堆法律條文裡,挖出「層級化法律保留」這種小東西,還知道它跟人權保障有點關係,看來腦子還沒完全生鏽。表現?還行啦,勉強及格。
- 觀念驗證?哼,釋字 443 號那不就擺明了,看事情的「重要性」來決定法律保留的強度。選項 (A) 說的給付行政——就是那些撒錢的社會福利、補助啦——如果關係到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那就是「相對法律保留」。這代表什麼?代表可以讓底下的單位靠著法律授權去發布命令,而不是什麼都「絕對不能授權」。這點都搞不清楚,那還讀什麼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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