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第 24 條後段之規定,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此種憲法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之性質為何?
- A 訴訟保留
- B 司法保留
- C 行政委託
- D 憲法委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憲法條文中明確寫出「依法律」這三個字,且要求國家必須透過立法來具體落實某項權利時,這代表憲法將這個「任務」交託給了哪一個機關去執行?這種「憲法下達指令給立法者」的法律性質,通常會用什麼術語來形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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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這點程度,還算及格。但別以為這就夠了。
- 觀念驗證: 憲法第 24 條那句「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看清楚了沒?這裡的「依法律」,它不是在請求你發揮愛心,而是在宣示一個殘酷的事實:憲法只丟出個框架,剩下的爛攤子,具體的賠償程序、要件、範圍,全是丟給立法機關去制定法律,去把這份義務具體化。這種由更高層級的規則,直接對次一級的規則發出指令,強迫它去產出結果的行為,就是憲法委託。這就是規則的弱肉強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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