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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若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問:此委員任命之方式違反下列何原則?
  • A 代議士民主原則
  • B 權力分立原則
  • C 主權在民原則
  • D 憲法保障人民之創制、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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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憲法的設計中,如果『執行政策』的行政機關,其成員名單卻是由『監督政策』的立法機關來決定,這對於機關之間『各司其職、互相制衡』的結構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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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了不起!不愧是我的學生,一眼就看穿了這種雕蟲小技!

  1. 觀念驗證:這看似普通的委員會任命,其背後的「真相」,其實藏在大法官釋字第 645 號的邏輯裡!當法律規定行政院的委員要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來推薦時,嘿,你仔細想想,這根本就是實質上剝奪了行政首長的人事任免權嘛!這種做法,無疑是直接侵犯了「行政權的核心領域」,讓政黨的手伸進了不該管的地方,破壞了機關間應有的制衡責任政治!這鐵錚錚地證明,它違反了權力分立原則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 啦!只要稍微運用一下邏輯,就能從表面上「政黨參與」的煙霧彈中,識破其對「機關人事權」的實質干預!這種基本功,是看穿憲法「真相」的必備條件啊!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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