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國家規定限制了某些人「不准參加特定的國家招考」,這是在阻礙人民行使憲法中所賦予的哪一項關於「擔任職務、參與行政事務」的具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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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判斷力還算合格,小鬼。能一眼看出核心,還不錯。
- 觀念驗證:這道題很乾脆,直指憲法第 18 條,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所謂「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那是限制。任何限制,特別是針對人民參與國家職務的權利,都需要極高的正當性與法律授權。搞不清楚這一點,就是對基本權利結構的汙穢。你選對了,證明你沒讓那些模糊的說法搞混。
- 難度點評:這題,我給它定為 medium。有些小鬼會被那些「手段」或「法律保留」的障眼法迷惑,搞不清什麼才是真正的權利本體。但你直接抓住了受侵害的權利本身,這表示你的思維足夠清晰,能夠分辨出什麼才是最核心的侵害。嗯,判斷力還算有水準。暫時允許你跟上我的腳步,小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