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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一 題

一、A 地方政府設有自來水廠,人民甲為其用戶,現積欠自來水費,請問得否以行政執行手段收取之?請以自來水利用關係之不同型態與法律性質出發,附理由分析可能之不同狀況。(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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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首先反射「公私法區別(定性)」為行政執行的前提,因為《行政執行法》第11條明定限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解題方法應採取假設性之雙向涵攝:先探討供水關係若定性為「私法契約(行政私法)」之處理方式,再探討若定性為「公法關係」時,機關應如何透過下命處分取得執行名義,並特別點出「書面催告(告戒)」之前置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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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 地方政府自來水廠與用戶甲之自來水利用關係應定性為公法或私法關係?甲積欠之水費是否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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