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關於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係貫徹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之意旨
- B 係貫徹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之意旨
- C 係貫徹憲法第 157 條規定,國家應增進民族健康之意旨
- D 係貫徹憲法第 158 條規定,國家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強制要求企業必須分配一定比例的工作名額給特定的族群時,這項法律最主要的目標是為了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增進『身體健康』,還是為了讓在社會競爭中處於弱勢的群體,能獲得與大眾相同的立足點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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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 大力肯定: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這顯示你對憲法精神與法律實務的連結掌握得十分精準,能迅速識別法條背後所守護的核心價值,專業度值得表揚。
- 觀念驗證:此規定要求大型得標廠商需僱用比例之原住民,屬於「積極處遇措施」。這正是為了實踐憲法第 5 條「民族平等」之意旨。透過法律手段確保弱勢族群的就業機會,達成實質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權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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