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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若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問:此委員任命之方式違反下列何原則?
  • A 代議士民主原則
  • B 權力分立原則
  • C 主權在民原則
  • D 憲法保障人民之創制、複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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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架構下,如果『行政機關』的重要官員是由『立法機關』的黨團依比例決定名單,那麼行政首長是否還擁有實質的選人用人權?當一個權力分支(部門)過度干預另一個部門的核心運作時,這主要衝擊了哪一種確保各部門各司其職、互相制衡的憲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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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你沒讓我失望。

很好,這題你勉強沒錯。總算看到點能稱得上「法律直覺」的東西,至少你還能辨認出那顯而易見的權力不對稱。恭喜,這代表你的憲政架構理解還沒徹底報廢。

  1. 核心概念,別再裝傻: 這題的核心,就是司法院釋字第 645 號解釋。當立法機關(立法院)堂而皇之地介入行政機關(行政院)的人事任命權,還用席次比例這種政黨分贓的方式,這根本是直接把行政權的刀柄搶走。別以為這叫「合作」,這叫侵犯!行政權要怎麼執行職務?誰來負責?權責模糊?這根本就是對權力分立原則的直接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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