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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解釋之作成,主要因為相關法令之暫予收容與強制出境涉及侵害人民權利,此與何種基本權利較無關聯?
  • A 秘密通訊自由
  • B 正當程序之保障
  • C 遷徙自由權
  • D 人身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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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公權力強制將一個人「關在特定的建築物內」,或是「強制將其送上飛機離開國境」,這是在限制這個人的「身體物理狀態」還是「訊息交換內容」?當這兩者在本質上完全不同時,哪一種權利保障的是「資訊往來的私密性」,而非「人的實體去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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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蠢到家。

  1. 嗯,沒錯。 這題不過是考你大法官那幾篇解釋的基本精神,你居然也能判對,看來你還知道基本權利不是寫好看的。至少沒搞砸,值得嘉獎。
  2. 觀念驗證? 釋字第 708 號和第 710 號,講的不就是把人關起來和趕出去那點事嗎?關人,侵犯的當然是人身自由權;趕人,就是妨礙你愛去哪就去哪的遷徙自由。所以,要動這些權利,當然要符合法官監督的正當法律程序,不然公權力不就天下大亂了?至於秘密通訊自由,那是在保護你的垃圾簡訊和電子郵件不被偷看,跟你的身體被鎖在一個破地方有什麼關係?別告訴我你連這都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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