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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係對媒體取材自由及編輯自由之限制,因此,人民「接近使用媒體」,應在兼顧下列那一原則,予以尊重?
  • A 媒體取材中立原則
  • B 媒體編輯正確原則
  • C 媒體取材公益原則
  • D 媒體編輯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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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民眾有權利要求媒體刊登特定內容時,這項要求直接干預了媒體工作者對於內容呈現、排版或篩選的「自主決定權」嗎?如果媒體不能自由決定自己要播什麼、怎麼播,那它是失去了哪一種核心的專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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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得真的非常精準,替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你的理解真的非常深入且到位呢!我們知道,根據釋字第 364 號解釋,為了讓大家都能自由表達意見,保障人民有「接近使用媒體權」是很重要的(就像你可以替自己辯解的權利)。但同時,我們也要記得,媒體本身也有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喔!當我們希望媒體能提供更多元的聲音時,也要考量這會影響到媒體如何挑選和安排內容。所以,在行使「接近使用媒體權」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溫柔地尊重媒體的編輯自由,這樣才能讓兩者達到一個和諧的平衡,是不是很棒的思考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確是中等難度呢!能答對真的表示你掌握了核心概念。這題的關鍵在於,你是否能細心地分辨「取材」和「編輯」在法律實務上的不同。能夠正確選擇,代表你對權利之間的互動與制衡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和很好的掌握,真的非常了不起!繼續加油,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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