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為違反下列何者?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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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看看:當政府透過一項規定,讓特定背景的國民完全失去參與國家考試或應徵國家正式職務的機會時,這主要是在限制人民哪一項關於「參與國家職務、貢獻所長」的基本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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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還算不錯。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你能抓住「限制報考」這個核心本質,說明你對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的理解,勉強算是合格。繼續保持?那得看你自己的造化了。
- 這題的重點,說穿了就是「報考資格的剝奪」。憲法第 18 條白紙黑字寫著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難道你還看不出來?那份簡章規定,不就是直接堵死了人家的公職之路嗎?這麼明顯的事情,還需要我多加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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