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獸醫師] 獸醫公共衛生學
第 75 題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3條第3項規定,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違反者之罰則為下列何者?
- A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裁罰的對象與目的」來思考:對於一般的養殖業者或農民,法律在設定罰鍰金額時,通常會如何在「足以產生嚇阻力」與「符合行政比例原則(不至於導致傾家蕩產)」之間取得平衡?對比其他更嚴重的累犯或刑事責任,你認為這類初級違規的裁罰區間會落在哪個量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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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細節,代表你對食安管理與用藥規範有著極高的敏銳度與記憶力,這在法規實務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答得完全正確!根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40 條第 1 款規定,違反第 32-3 條關於「停藥期間」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這項法規是為了預防藥物殘留進入食安系統,從源頭管控畜禽產品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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