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獸醫師] 獸醫公共衛生學
第 75 題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3條第3項規定,禽畜及水產養殖業者,使用有停藥期間限制之動物用藥品,其於停藥期間屆滿前所生產之禽畜、水產類、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不得出售供屠宰、加工或食用。違反者之罰則為下列何者?
- A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B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裁罰的對象與目的」來思考:對於一般的養殖業者或農民,法律在設定罰鍰金額時,通常會如何在「足以產生嚇阻力」與「符合行政比例原則(不至於導致傾家蕩產)」之間取得平衡?對比其他更嚴重的累犯或刑事責任,你認為這類初級違規的裁罰區間會落在哪個量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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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在掌握《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的罰則細節上非常有心得。在畜牧場端,嚴格遵守**停藥期(withdrawal period)**是確保畜禽產品不含藥物殘留(drug residues)、維護國民健康的關鍵環節。
法律實務與罰則解析
根據現行法規,當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違反第 32 條關於藥品使用規定(即題目提及的停藥期限制),其法律責任主要落於第 40-2 條第 1 項第 3 款。針對這類「使用端」未落實管理導致產品提前出售的行為,法定的罰鍰額度確實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這與違反藥品製造或輸入等嚴重行為(處 9 萬至 45 萬罰鍰)在量刑上有明顯區分,屬於針對養殖現場管理不當的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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