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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6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一 題

請依都市計畫法及土地稅法之規定,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與租稅優惠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 土地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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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1條(使用限制)與第50-1條(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以及土地稅法第19條(地價稅)與第39條(土地增值稅)進行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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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限制 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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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保留地規範
💡 掌握保留地「限制使用」與「地、增、遺、贈」四稅優惠要件。
  • 使用限制:不得妨礙指定目的,但可維持原狀或減輕。
  • 地價稅:建築用統按6‰,未作使用且隔離者免徵。
  • 增值稅:徵收前移轉免徵,變更後再移轉須回溯課徵。
  • 遺贈稅: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准予免徵。
🧠 記憶技巧:限妨礙、地六增免、遺贈看親緣。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地價稅在建築使用時仍需課徵 6‰,且贈與稅僅限「配偶、直系血親」才免徵。
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 土地徵收補償 地價稅減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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