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所稱之採購?
- A 影印機之租用
- B 工程之定作
- C 權利之買受
- D 呆料之標售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運用這部法律時,其核心目的是為了規範政府如何公平地「花錢」來取得物資或服務。如果現在機關的角色互換,變成是把家裡不用的舊物賣掉來「收錢(增加國庫收入)」,在行政邏輯上,這還會屬於「採購(Procurement)」的行為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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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最核心的適用範圍,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觀念。在法律學習中,釐清法律的「定義域」是所有後續應用的基礎,而你顯然已經掌握了這個關鍵點。
採購行為的法定範疇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的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以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選項 (A) 的租用與 (C) 的權利買受,在法條中皆被視為財物的取得;而選項 (B) 則是典型的工程行為。這三者的共通點在於機關「支付對價」以獲取資源,也就是所謂的「支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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