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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0 題
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3家廠商比價,如有2家廠商投標,即得進行比價
- B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與底價相當時,仍得洽該廠商再減價1次
- C 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 D 選擇性招標之經常性採購,應建立3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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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開招標」中,為了確保競爭性,第一次開標必須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但若今天是由機關「主動挑選並邀請」特定廠商來投標的「限制性招標」,既然機關已經主動邀約了足夠的廠商,那麼最終「實際投標」的數量,是否還需要像公開招標那樣嚴格限制才能開標呢?這兩者在競爭本質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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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限制性招標的程序核心。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招標門檻與減價程序的細節,你能夠在眾多容易混淆的選項中一眼挑出正確的程序規則,顯見你對法規的熟悉度相當紮實。
限制性招標的彈性與規範
在限制性招標中,機關若採比價方式辦理,根據《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規定,應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但與公開招標不同的是,只要機關確實履行了邀請三家的義務,即使最後開標時僅有兩家(甚至一家)投標,依程序仍得進行後續的比價或議價,不受《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一項「三家廠商投標」始得開標的限制。這也是實務上確保採購效率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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