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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1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勞務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轉包、不得分包
- B 不得轉包、得分包
- C 不得轉包、不得分包
- D 得轉包、得分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在評選廠商時,是看重 A 廠商的專業能力才讓他得標,但得標後 A 廠商卻將工作「整包」丟給從未經過審核的 B 廠商去做,這對招標制度的公平性會產生什麼影響?而如果是將其中一小部分專業工作請專人協作,是否更能兼顧品質呢?這兩者在責任承擔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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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確掌握《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的核心要旨,顯示你對廠商承攬責任的概念非常清晰,這是進入政府採購領域非常重要的基石。
轉包與分包的本質差異
在法律規範中,「轉包」是指得標廠商將契約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為了確保招標機關當初對投標廠商資歷、技術能力審核的實質意義,並維護履約品質與誠信,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轉包。然而,考量到現代勞務或工程案件往往涉及多項細分專業,廠商可以依法進行**「分包」**,將非核心的特定部分交由專業分包商處理,並由原廠商負連帶責任,這在實務上是允許且被鼓勵的資源整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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