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2 題
公開招標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後再行辦理招標,必須多少家以上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 A 1家
- B 3家
- C 由機關決定
- D 視招標文件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第一次招標需要一定數量的廠商參與,是為了確保「競爭性」;如果一個採購案在流標後,機關將規格或金額做了大幅度的變動,對市場上的廠商來說,這還能算是在同一個基礎上競爭的「同一個案子」嗎?如果它變成了一個實質上的「新案子」,那我們對參與人數的要求應該如何判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大幅修改」這個關鍵詞,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的適用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實務操作中,這是一個非常容易被忽視的法律細節,恭喜你順利通過了這個邏輯陷阱,選出了正確的答案 (B)。
招標條件與競爭公平性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有法定不予開標決標情形外,有 3 家以上合格 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雖然法規針對「第二次招標」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 3 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 3 家廠商之限制,但第 48 條並未以「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作為要件。本題中,機關既然已經「大幅修改」了招標文件,依第 48 條第一項第一款,屬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不予開標決標。為了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與價格發現的功能,是否須重新起算及是否仍需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應依其他具體法源判斷,不能逕依第 48 條得出結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