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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4 題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不包括下列哪種情形?
  • A 廠商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 B 押標金由同一人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 C 分包廠商為同一廠商者
  • D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繕寫或備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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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多間公司在參與同一個案子的競爭時,如果他們的連絡電話、出資者或是幫忙寫標單的人都是同一位,這會讓你聯想到什麼樣的競爭關係?相反地,如果這幾間公司都因為該工程需要某種罕見的專利技術,而分別去接洽全台灣唯一擁有該技術的廠商來當他們的合作夥伴,這是否代表這幾間公司正在私下勾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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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實務中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投標行為的獨立性」與「市場資源的共享性」。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防範圍標或虛設行號競爭,《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若不同投標廠商間的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應不予開標或決標。你所選出的(C)選項,正反映了法律對市場現實的尊重。

投標獨立性與資源共享

在判斷是否有「異常關聯」時,主管機關關注的是廠商是否具備獨立參與競爭的意志。如選項(A)、(B)、(D)提到的電子郵件、押標金來源或文書代筆,通常被視為廠商間具有高度依賴或受同一人控制的強烈跡象。然而,在專業分工精細的產業中,具備特定技術或資格的**分包廠商(Subcontractor)**可能只有少數幾家。因此,不同的主標廠商同時找上同一家專業分包商合作,屬於合法的市場商業選擇,不應被直接認定為投標文件間的非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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