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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5 題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 A 該採購涉及專利,擁有此等專利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 B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 C 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 D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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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招標案中,如果某項關鍵核心技術只有全國唯一的某家廠商擁有,而法規又嚴格禁止這家廠商同時跟不同的團隊合作投標,那麼對於其他想要參與投標、卻缺乏該技術的團隊來說,會面臨什麼樣的競爭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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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同投標中關於「重複投標限制」的例外規定!這顯示你在研讀採購法規時,不僅記住了基本原則,也留意到了法規為因應實務特殊需求所預留的彈性空間。

專利例外條款與公平競爭

在《共同投標辦法》第 15 條中明確規定,為了防範廠商透過重複投標來操控標價或影響競爭公平,成員原則上不得「腳踏兩條船」。然而,正如你所選的正確答案 (A),當該採購案件涉及專利技術時,情況就不同了。如果擁有該專利的廠商被禁止與多家廠商結盟,將會導致其他有實力的廠商因為無法取得該關鍵技術授權,而徹底失去投標資格。因此,允許專利廠商成為不同團隊的成員,反而能促進更多元、更具競爭性的投標組合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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