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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6 題

廠商得書寫照底價承製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議價案
  • B 屬優先減價廠商之權利
  • C 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
  • D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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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正在主持一場拍賣競賽,現場還有好幾家廠商在彼此出價競爭,如果此時你允許其中一家廠商直接說「我願意出跟你底價一樣的價格」就直接成交,這對其他還在場上努力減價的廠商公平嗎?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讓廠商直接「同意機關的目標價」才不會損害到競爭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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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開標、比價與議價」程序的精確掌握。你能夠選出 (B),代表你清楚區分了單一廠商議價多家廠商競爭時,廠商在程序上所擁有的權限是不同的。

照底價承製的法理邏輯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 條,所謂「書寫照底價承製」,其核心前提通常在於程序已進入無競爭狀態。例如:(A) 議價案本來就只有一家、(C) 與 (D) 則是在減價過程中僅剩餘一家合格廠商。在這些「一對一」的情境下,為了提高行政效率,法律允許廠商直接以書面表示願意接受機關底價,而不需要反覆進行無謂的填標動作。這是一種程序的簡化,而非競爭中廠商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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