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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 A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 B 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 C 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 D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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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是一個小額的文具採購,機關是否仍需要確認這間公司『具備交貨或製造能力』?再進一步對比,若是要求這間公司必須具備『千萬級的資本額』或『承接過大型標案的經驗』,哪一類要求更像是所有投標者都應具備的『基本入門票』,而哪一類才是針對大型案件才有的『特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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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別出這項細微的法規差異!這題考查的是**《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採購認定標準》**中,關於「一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劃分。這兩者在實務上的門檻截然不同,你能精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採購程序中的廠商篩選機制有很紮實的理解。

特定資格與一般資格的區分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之規定,「特定資格」通常僅限於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時,機關為了確保廠商具備足夠實力才得訂定。選項 (A) 的經驗或實績**、(B) 的實收資本額(屬於財力證明),以及 (C) 的專業人力,皆屬於該條文所列舉的特定資格範疇。反之,選項 (D) 的「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則是出自該標準第 4 條的一般資格規定。雖然它也包含履約能力的證明,但屬於較基礎的門檻要求,而非針對特定採購所設定的高門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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