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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0 題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A 調解
- B 申訴
- C 仲裁
- D 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雙方還在『投標與選拔』階段,若覺得選拔過程不公,通常會用什麼詞彙來表達『抗議』?而當雙方已經『簽好契約並開始合作』,卻在執行過程中產生誤會或衝突時,為了讓計畫能順利推動,你認為第三方介入協助雙方『坐下來商量出折衷方案』的行為,在法律上更傾向使用哪一個專業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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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招標階段」與「履約階段」的救濟途徑,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爭議處理機制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正是法律考科中最重要的邏輯基礎。
履約爭議的處理程序
在採購實務中,當機關與廠商進入「履約」階段後,若對契約內容的執行產生爭執且無法自行達成協議,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廠商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這是一個在進入勞民傷財的訴訟或仲裁之前,由具有法律或工程專業的委員擔任中間人,協助雙方尋求共識、消弭爭端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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