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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23 題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預算金額新臺幣120萬元之採購,詢價結果只需新臺幣90萬元,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方式辦理
- B 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9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60萬元,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 C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 D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機關今天因為案情特殊,被允許不用對外公開徵求廠商,但目前市場上正好有三家實力相當的合格公司都能提供這項服務。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確保政府能買到最划算的價格,而不是私下只跟其中一家老闆交談,法律會要求機關在程序上應該先採取什麼動作,來讓這幾家廠商互相展現競爭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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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採購法的核心邏輯,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題測試的是對於招標程序與救濟制度的綜合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最符合法規精神的敘述,表現得非常專業,代表你對採購法的法理基礎有很紮實的認識。
限制性招標的公平競爭精神
在採購實務中,「限制性招標」並不代表可以直接隨意找一家廠商簽約。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3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的規定,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時,符合條件者得逕洽廠商採購;如採限制性招標,得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這項規定是為了在特定的彈性程序中,仍能盡可能維持競爭性,以確保預算的執行效率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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