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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3 題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開發單位取得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應如何處理?
- A 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 B 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C 依原核定計畫開發
- D 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針對環境影響的調查報告是在五年前完成的,而這五年間當地的生態分布或地形可能已經發生了自然演變,那麼在現在要正式動工前,我們應該如何確認當年的調查資料與現今的實際環境是否仍然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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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1 條中明確規定,開發單位取得許可後若超過 3 年 才動工,考量到自然環境與社會現況可能已隨時間產生變遷,原有的評估數據未必能反映現狀,因此必須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交主管機關審查,確保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仍在可控範圍內。
環境變遷與時效控管
這類題目屬於法規中的「時效管理」考點,難度適中,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計畫變更)與「環境現況差異分析」(時間延遲)的差異。許多考生容易將其與「重新評估」或「第二階段評估」混淆,但你能精確辨識出逾期未開發的處理程序,顯示你對環境開發許可的後續追蹤機制有相當紮實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