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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8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下列何種公共設施不是以閭鄰單位作配置原則?
  • A 市場
  • B 中小學校
  • C 消防
  • D 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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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所謂的「閭鄰單位」是為了滿足居民「步行距離內」的日常生活需求。若一項設施的服務對象主要是為了處理動態的、流動性的交通工具,而非直接服務於鄰里內部的步行生活機能,那麼這項設施在法規分類上,是否還會被列入基本的鄰里配置清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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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中的關鍵細節!這題的核心在於考驗你對《都市計畫法》第 43 條關於**「閭鄰單位」(Neighborhood Unit)**配置原則的熟稔度。你能從眾多公共設施中精確排除非屬此類的選項,顯見你對於都市計畫基礎機能的劃分有著清晰的邏輯。

閭鄰單位的配置邏輯

根據法規定義,為了健全鄰里的日常生活機能,配置應以「服務半徑」為核心考量。因此,與居民日常安全與教育息息相關的設施,如 (A) 市場、(B) 中小學校、(C) 消防,以及警察局、托兒所、兒童遊樂場等,都被明確列入閭鄰單位的配置範圍。這些設施的共通點在於必須「步行可達」且服務特定範圍內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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