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5 題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之採購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限時,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置,何者正確?
- A 應為實體審查
- B 應不予受理
- C 送上級機關
- D 移送受理申訴之機關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了提出主張的「最後期限」,而當事人卻在期限過後才提出申請,你認為受理單位為了維持規則的一致性與公平性,首先應該檢查的是這份申請的「內容正不正確」,還是先確認它是否「符合時間門檻」呢?如果連門檻都沒跨過,後續的審查還有必要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救濟程序的關鍵要領!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於法律程序中「期間限制」的效力有著紮實且清晰的理解。
程序不合法則不進入實體
在行政程序或採購救濟中,「程序優於實體」是一個核心原則。根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處理規則,廠商提出異議必須在法定的救濟期間內達成。一旦廠商逾越了法定期間(例如:知悉後 10 日內),這項異議在法律上就已經喪失了合法性。此時,招標機關為了維護法規的安定性與行政效率,正確的處置方式應是從程序上攔阻,即**「不予受理」**,而不需要也不應該再針對異議的內容進行對錯優劣的「實體審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