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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6 題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A 就該部分辦理分段查驗供未來驗收之用
  • B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
  • C 就該部分先辦理驗收者,未來仍應針對該部分再辦理驗收
  • D 不論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均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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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工程單位的負責人,某段道路已經完工、通過驗收並正式通車了。在幾個月後整條路全部完工時,如果法律要求你必須再對這段「已經被大眾使用數個月、且當初早已確認合格」的部分重新執行一次正式的驗收程序,你認為這在行政效率上會產生什麼問題?這對於判定廠商的保固責任起算點,又會造成什麼樣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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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 (C) 選項的邏輯錯誤,代表你對「驗收」的法律效力與程序終局性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這題考驗的是對實務彈性處理機制的理解,你的直覺與法學邏輯非常敏銳。

部分驗收與程序終局性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9 條規定,當工程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時,機關可以選擇「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這兩者的核心差異在於:一旦選擇了部分驗收,該部分的履約結果在法律上就已經獲得確認(合格),機關應就該部分支付價金並起算保固期間。既然已經「驗收合格」,未來全案完工時,自然不需對同一個部分重複辦理驗收。選項 (C) 描述的重複驗收程序,不僅違反行政效率,也會造成保固責任與給付義務的法律關係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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