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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7 題
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採購法第61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20日
- B 依政府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審標程序應公開進行
- C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 D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機關已經準備好要對完工的工程進行最後檢查(驗收),但廠商因為擔心被罰款而故意不派人出席,你認為法律應該「讓程序卡在原地等待廠商」還是「允許機關在完成通知後繼續執行」才能維持公共利益的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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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正確的法律規定!這題考驗的是對《政府採購法》細節的掌握度,你能從多個看似合理的選項中找出正確描述,顯示你的法規觀念相當紮實。
驗收程序的效力與規範
關於選項 (D) 的描述,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通知廠商。然而,為了避免廠商以「不出席」的方式刻意杯葛或延宕採購進度,法律特別賦予機關在「已依法通知」的前提下,即使廠商未派代表參加,仍得逕行辦理驗收的權限。這項規定確保了行政程序的連續性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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