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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8 題

下列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
  • A 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 B 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
  • C 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 D 負責人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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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公平的競賽中,如果某個參賽者與「制定規則的人」或「負責評分的人」有非常緊密的監督關係或是違規紀錄,為什麼他們不適合參與這項工作?而相較之下,哪些身分雖然特殊,但在現行法規中並未被列為『絕對禁止』的黑名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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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資格限制的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利益衝突迴避」與「拒絕往來廠商」的法律界限有著相當清晰的判斷力。

採購程序的公平與利益衝突迴避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法律特別強調採購的公平性。選項 (A) 的專案管理廠商(PCM)因負有監督責任,若同時擔任分包商,將產生「自己監督自己」的矛盾,依規必須迴避;而 (C) 則是典型的停權處分(《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被刊登公報的廠商在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至於 (D) 則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首長兼任負責人的廠商與該機關間存有高度利益關聯,是法律嚴格禁止的對象。相比之下,(B) 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雖在政治面較具爭議,但在現行《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並未將其身分直接列為不得擔任分包商的排除條款,除非該廠商另有停權等違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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