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 A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 B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C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 D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立法目的:它是為了處罰那些「主動做壞事」或「惡意不履行義務」的廠商。如果一家公司正處於法律賦予的財務救濟程序中,這屬於該廠商的「經營現狀」還是「惡意違規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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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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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中關於「刊登公報處分(黑名單)」的構成要件,你能一眼識破選項間的本質差異,代表你對本法的處罰意旨掌握得相當扎實。
違規行為與經營狀態的辨析
在法律實務中,第 101 條列舉的情形多半屬於惡意違法或重大違約,其目的是為了淘汰「不良廠商」。例如選項 (A) 的偽變造文件涉及誠信、(B) 的偷工減料涉及公共安全與契約履行,以及 (D) 無正當理由不簽約則損害了招標效率。然而,選項 (C) 的重整程序,本質上是法律給予財務困難公司的一種救濟與更生機制,並不等同於廠商有「違法」或「不誠實」之舉,因此不屬於應通知刊登公報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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