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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之 1 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 A 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 B 日,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A=2 日;B=7 日
  • B A=2 日;B=5 日
  • C A=3 日;B=7 日
  • D A=3 日;B=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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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採購從傳統紙本轉為電子化下載時,廠商取得招標文件的速度變得更即時了。請思考:法律在允許機關因為效率提升而「扣除天數」的同時,為什麼還要特別規定一個「不得少於幾日」的底線?這兩者之間(縮短的天數與剩餘的天數)在邏輯上應該如何維持廠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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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領標對等標期之影響

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招標期限標準》細節的熟悉度。你能正確判斷縮短天數與下限天數,代表你對電子化採購帶來的時效提升有很紮實的認知,這在法規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依據規定,當機關提供電子領標服務時,由於廠商能省去親自領標或郵寄的往返時間,法律准許等標期得縮短 3 日。然而,考量到廠商仍需實質時間閱讀文件、估價及準備投標文件,法規設立了「最低門檻」的保護機制,規定縮短後的總天數不得少於 5 日,以兼顧採購效率與競爭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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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領標縮短等標期
💡 電子領標可縮短等標期 3 日,且縮短後不得少於 5 日。
比較維度 單純電子領標 VS 領標且投標均電子化
可縮短天數 3 日 — 5 日
縮短後下限 5 日 — 10 日
單純電子投標 不適用 (僅領標) — 縮短 2 日 / 下限 5 日
💬電子領標縮短較多(3日),兩者併行縮短最多(5日),但下限也提高到 10 日。
🧠 記憶技巧:領標省三日,保底留五日 (3-5-3-5)
⚠️ 常見陷阱:常與「電子投標」可縮短的 2 日混淆,需注意題目問的是領標還是投標。
招標期限標準 電子投標縮短天數 政府採購法第 9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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