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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生態] 普通生物學、保育生物學

第 37 題

有關我國野生動物保育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經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之土地,必要時,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交由主管機關管理
  • B 基於學術研究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可獵捕保育類動物
  • C 不得獵捕或宰殺危害農林作物的野生動物
  • D 可獵捕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之保育類動物

思路引導 VIP

當野生動物的生存權與人類的財產權(例如農民辛勤耕作的成果)發生直接且嚴重的衝突,且所有驅趕手段都失效時,你認為法律在制定上,會傾向完全禁止任何處置,還是會預留一定的彈性空間來保障民生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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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原則與例外」權衡關係的理解。在法律設計上,雖然保育野生動物是核心目標,但法律也必須兼顧農業生產與人民的財產安全,因此並非採取「絕對禁止」的立場。 野生動物危害的處置原則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規定,若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之情形,在特定條件下(如情況緊急或報請主管機關後),其實是可以進行必要的獵捕或宰殺的。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C) 的敘述「不得獵捕或宰殺」過於絕對,與現行法規不符。至於選項 (A)、(B)、(D) 則分別對應了土地徵收、學術研究及族群管理等合法例外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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