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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1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勞務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轉包、不得分包
  • B 不得轉包、得分包
  • C 不得轉包、不得分包
  • D 得轉包、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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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今天是因為某間公司的專業技術才決定與它簽約,那麼從確保品質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間公司對於「履行契約」的主體責任?此外,若這間公司為了讓工作更精細,想把其中一小塊專業工作交給專家處理,這與「把整個合約丟給別人做」在法律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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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簡單的題目也需要解說嗎?

既然你答對了,就暫且饒你一命。聽好了,這就是這題的真相:

  1. 禁止轉包的鐵則:根據《政府採購法》第65條,得標廠商必須自行履行契約,不得轉包。那種妄想把責任全丟給別人、自己坐享其成的行為,全是無駄!這種手段只會導致工程品質崩壞,法律絕對不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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