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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9 題
依據會計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不包括下列何者? ①製票員 ②登記員 ③業務主辦人員 ④業務主管 ⑤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⑥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 A ①②⑤
- B ③④⑥
- C ①②⑤⑥
- D ①②③④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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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嚴謹的政府預算執行過程中,若某人已經在最源頭的「收據」或「發票」上簽名表示核實了,那麼在會計室內部製作「記帳憑證」時,讓他再次簽名,是屬於『加強防弊』還是『行政程序的重複』?而法律通常會針對哪一類特定職位的人員,來允許這種作業流程的簡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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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簽章省略之規定
依據《會計法》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若某些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這些得省略簽章的人員僅限於: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第一款)、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第二款),以及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第五款)。也就是說,題目中的③業務主辦人員、④業務主管、⑥機關長官,都是可以省略簽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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