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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下列何者不會有違反之虞?
- A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B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
- C 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我們使用國民繳納的稅金進行政府採購時,如果該次採購並沒有受到任何國際經貿條約的約束,政府在法律上有義務對全世界的廠商都完全平等開放嗎?這種對「境內廠商」與「境外廠商」的不同處理方式,在法律邏輯中是否可能存在一個基於國家利益而具備「正當性」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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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吃!這火車便當真是太美味了!這位同學,這道考題你答得非常漂亮,真是令人讚賞! 關於選項 A 為何不會構成違法差別待遇,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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