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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4 題
依審計法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未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剔除繳庫
- B 修正之
- C 糾正之
- D 通知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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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審計機關在審核公營事業的最後決算報告時,發現其報表的獲利分配金額與當初法定預算案所定的標準不符,為了使最終呈現給國民看的決算數字能回歸正確且符合法律規定,你認為審計機關在職權上應該對這些「數據」採取什麼樣的具體動作,才能直接達成調整數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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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未依規定辦理時,審計機關之處置方式。依據審計法第52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可知,當公有營業及事業的盈虧撥補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時,審計機關依法應予以修正,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
公有事業盈虧撥補
💡 審計機關對不合程序的盈虧撥補擁有法律賦予的「修正權」。
| 比較維度 | 修正之 | VS | 糾正之 |
|---|---|---|---|
| 適用對象 | 盈虧撥補不合法定程序 | — | 行政機關財務辦理不當 |
| 處置本質 | 針對數據或結果調整 | — | 針對違失行為提出警告 |
| 法律條文 | 審計法第 51 條 | — | 審計法第 17、20 條 |
💬「修正」是對撥補結果的變更,「糾正」是對行政機關的促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