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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8 題
下列何種廠商得為採購之分包廠商?
- A 提供該採購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 B 屬政黨關係企業之廠商
- C 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 D 負責人由該招標機關首長兼任之廠商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哪些廠商可以參與採購的輔助工作(分包)時,我們可以觀察法律對不同廠商的「限制程度」。如果有些廠商是因為「過去的操守問題」或「職務上的角色衝突」而被法律白紙黑字地禁止參與任何形式的分包,那麼對於一個法條僅提到其「不得參與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的廠商,我們該如何推論它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範圍內,是否具備擔任次要支援角色的可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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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資格限制」與「利益迴避」的規定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排除干擾資訊,精確找出法規明確禁止的範圍。
採購程序的公平與排除機制
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法律主要排除的是具有利益衝突或信用瑕疵的廠商。例如選項 (C) 是受到停權處分的不良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而選項 (D) 則明顯違反了機關首長的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至於選項 (A) 的專案管理廠商,為了確保監督的客觀性,通常會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限制其參與投標或擔任分包廠商,以避免產生「既是裁判又是球員」的矛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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