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3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關於「中國比較法學會」欲更名為「台灣法學會」之爭議,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14 條結社自由之規定,乃在使人民利用結社之形式以形成共同意志,追求共同理念,進而實現共同目標,為人民應享之基本權利
- B 人民團體之命名權,成立時之自主決定權,屬於結社權之保障範圍
- C 人民團體嗣後之更名權,則非結社權之保障範圍
- D 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群人為了特定的理念而聚在一起,那麼「如何向大眾稱呼自己」這件事,是屬於這個團體的自我認同,還是政府可以隨意指定的行政事項?如果政府可以限制一個團體決定自己名稱的權利,這是否會實質影響到該團體表達理念的自由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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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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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安妮亞覺得你好厲害,眼睛閃亮亮!這題是在考結社自由的範圍喔。
團體名稱與結社自由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結社自由保障了團體名稱之選定。團體名稱是表現主體的重要標誌,雖然釋字原文沒有直接寫到更名權,但我們可以從名稱選定的保障意旨中,延伸推論出更名決定也是團體自主意志的展現。所以說 (C) 選項認為更名權不在保障範圍內,是不對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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