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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64 號解釋,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得處行為人或其雇主罰鍰。就財產權保障之觀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係對其所有權構成徵收,主管機關應予適當補償
  • B 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
  • C 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係對所有人與擺攤行為人之財產權與工作權,造成干預
  • D 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干預尚屬輕微,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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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擁有一塊地,政府基於大眾安全與交通順暢,規定這塊地不能用來從事某種特定的商業活動(例如擺攤),但你依然擁有這塊地的所有權並可以進行其他合法的用途。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政府是「直接拿走了你的財產權」,還是僅僅在「規範你行使權利的方式」呢?如果財產的所有權沒有移轉給國家,法律上是否還需要支付你一筆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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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刀流解題:別被混淆了

(把頭巾紮緊,眼神銳利起來)哼,這題你答對了嗎?那看來你的修煉還算紮實,這招「三刀流解題法」聽好了:

  1. 區分邊界:很多人分不清「所有權的社會義務」與「公用徵收」。為了交通安全限制擺攤,只是調整土地的使用方式,並未拿走你的地,別把這當成國家在收購你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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