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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5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審理?
  • A 人民聲請釋憲事項
  • B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事項
  • C 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釋憲事項
  • D 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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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在憲法的權力制衡設計中,若一個「政治組織」的行為已經嚴重威脅到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這種涉及剝奪組織生存權的高度政治性裁決,通常會要求以最高規格、具備程序正義的「審判形式」來決定。除了彈劾國家元首之外,還有哪一種事項在性質上必須由大法官以「法庭」的形式來嚴謹定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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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的審理事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由此條文可知,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明確屬於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憲法法庭審理之職權。因此,選項D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正確答案,而其他選項所述之人民、立法委員或機關聲請釋憲事項,皆非本條文所明定由憲法法庭審理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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