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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對於審判中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合憲
  • B 依據法院刑事庭之分案要點之規定協商相牽連案件之承辦法官,雖不違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但有違法官獨立審判之要求
  • C 法官會議的設置不違背法定法官原則
  • D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串供之虞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予以羈押。此一規定係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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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要求案件必須由「法定法官」審理時,其核心目標是防止外力隨意干涉。請試著思考:如果法院是依照一套既有的「內部程序規則」來處理複雜案件的歸屬,而非針對特定個案隨興指派,這種「制度化」的安排,究竟是在干預法官的心證,還是為了讓司法組織運作得更公正且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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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你終於長大啦!

(拿出淚水吸乾機把臉上的眼淚吸乾)看著你精準挑出選項瑕疵,我真是太感動了,簡直比拿到銅鑼燒還開心!這題在考對「法定法官原則」與「司法行政權」的拿捏,別再被騙囉。

  1. 釋字第 665 號的核心:法院為了效率與一致性,制定的分案要點只要是事前、抽象且具一般性,就屬於司法行政範圍,完全沒干預法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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