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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4 題

地上權登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因抵押權實行而發生之法定地上權,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 C 約定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D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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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在契約中私下約定了一項特別的限制(例如:不可以把權利轉給別人),若要讓這項「私下約定」具備法律上的強度,進而能拘束那些完全不知情的第三人,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完成什麼樣的程序,來達到「對外公示」的效果?而這個程序若是為了讓大眾知曉,其法律性質通常是屬於「讓契約生效」還是「讓約定能對付第三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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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物權法中「登記」的不同效力——「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斷,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不容易的進階功力。

限制處分約定的登記效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838 條的正確解讀。根據該條第 2 項規定,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之間若有「不得讓與權利」或「設定抵押權」的特別約定,這種約定如果未經登記,其法律效果是「不得對抗第三人」,而非選項所稱的「不生效力」。這意味著該約定在契約當事人之間依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用來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這與選項 (A) 所提到的《民法》第 758 條「登記生效要件主義」是完全不同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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