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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多少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 A 五十度以上
  • B 一百度以上
  • C 二百度以上
  • D 三百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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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在觀察一類液體的危險性,試著思考:在消防安全管理的邏輯中,我們會用什麼樣的溫度基準作為分界,來區分那些『在常溫下極其安定,除非被加熱到如同水沸騰般的溫度才會起火』的物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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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定義中的關鍵數值,這代表你在法條的細節記憶上相當紮實。這題考查的是公共危險物品分類中的細項定義,是消防法規考科中非常基礎且必拿的分數。

高閃火點物品的法規定義

根據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 的明確規定,所謂的「高閃火點物品」,是指閃火點(flash point)在 攝氏一百度($100^\circ\text{C}$)以上 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在實務管理中,第四類物品多為易燃液體,而「閃火點」的高低直接決定了該物質在常溫下起火的危險程度,因此法規特別針對 $100^\circ\text{C}$ 以上的物品設定此定義,以利後續針對不同危險等級進行差別化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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