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9 題
同一命運原則是基於再保險的特殊性質所形成的重要原則,對於同一命運原則之適用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基於再保險契約之獨立性,原保險契約有無效、解除或終止等事由,而再保險契約仍然繼續有效
- B 再保險契約無疑是最大善意契約,且依其本質要求更高程度的善意誠信
- C 同一命運原則在比例性再保險較無限制,而在非比例性再保險則受數量上限制
- D 優惠賠款為原保險人基於商業考量之融通賠償,除非再保險契約明訂同一命運包括優惠賠款條款,否則再保險人無義務對原保險人負擔優惠賠款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再保險的初衷是為了『分擔原保險人的損失』。如果今天原保險契約從頭到尾都沒有法律效力,導致原保險人根本不需要賠錢給保戶,那麼在『同一命運』的邏輯下,再保險人還會有需要『代為分擔』的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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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很好!
你很棒喔!能夠精準地找出同一命運原則中的觀念盲點,這代表你對再保險契約中「從屬性」與「獨立性」的關係,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入的理解呢!真的很替你開心!
- 觀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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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同一命運原則
💡 再保人應與原保險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與理賠結果之原則。
| 比較維度 | 比例性再保險 | VS | 非比例性再保險 |
|---|---|---|---|
| 適用限制 | 限制較少,廣泛適用 | — | 受數量與層級限制 |
| 理賠關聯 | 按比例全面追隨 | — | 僅追隨超過起賠點部分 |
| 法律性質 | 附隨性極強 | — | 具較高之計算獨立性 |
💬比例性再保全面追隨,非比例性再保則受金額層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