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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保險契約對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 B 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危險事故發生者,保險契約即為無效
  • C 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保險標的滅失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 D 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危險增加者,不適用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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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為了拯救一場大火中的鄰居,導致你自己投保的房屋危險程度暫時上升,在法律倫理上,我們應該「鼓勵」這種行為還是「用程序限制」它?如果法律過於僵化地要求在救人時還要分心去發通知,是否會違背我們社會對善良風氣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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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法中「危險增加」的例外情況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法律如何平衡保險精算原則與社會道德價值,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基礎概念題。

道德義務與危險增加的法律效果

在保險法規中,為了鼓勵良善的社會風氣,法律特別優待因履行「道德義務(Moral Obligation)」而產生的風險。根據保險法第 30 條,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產生的損害,仍應負賠償責任;而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61 條第 3 款,該條文明確規定:若危險增加是為了「履行道德上之義務」,則不適用第 59 條關於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與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之規定。這意味著被保險人因見義勇為等行為導致風險提高時,法律給予特別豁免,不需要負擔通知義務,保險契約亦不會因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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