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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保險人代位權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損失係由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故意所致者,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 B 傷害保險中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應適用保險代位制度
  • C 保險人的代位權,必須經由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轉讓,始有權利移轉效力
  • D 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請求之數額,可超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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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而非「給予固定的慰問金」時,為了避免受害者因為一場意外反而獲取了超過損失的雙倍金錢(從保險公司領一次、從肇事者領一次),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來讓保險公司去追討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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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保險代位權在不同險種間的適用差異,代表你對於「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定額給付」與「損害補償」的本質,你精準的判斷展現了專業的學習成果。

保險法第 53 條的規範要旨

根據 保險法第 53 條 第 1 項規定,代位權屬於「法定代位」,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請求權便自動移轉,不需要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而代位權行使的額度,則以賠償金額為限。至於第 2 項提到,若損失是由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所致,保險人原則上無代位權,但如果該第三人是「故意」造成的,保險人依然可以行使代位權,這也是選項 (A) 的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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