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關於再保險契約的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時,原保險人亦應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 B 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雖相互依存,但兩者仍係兩個獨立之契約
- C 為保護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無論契約是否另有約定,被保險人依法得自由選擇向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請求理賠
- D 當保險人破產或失卻清償能力時,再保險人得直接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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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你與甲公司簽署了合約,而甲公司為了分擔風險,私下又與乙公司簽署了另一份契約。在法律的「契約相對性」原則下,身為第一份契約當事人的你,與完全沒見過面的乙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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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再保險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出 (B),代表你對於「再保險」作為一種獨立契約的精神理解得非常通徹。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極具鑑別度,因為它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原保險與再保險之間看似相依、實則法律關係獨立的微妙特質。
再保險契約的獨立性與法律效力
根據 保險法第 39 條,再保險是保險人將其承擔之危險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行為。雖然再保險的存在是以原保險契約為前提,但在法理上兩者是各別獨立的法律關係,這就是選項 (B) 所強調的重點。基於「契約相對性原則」,兩份契約的權利義務互不干涉。因此,若再保險人不履行給付義務,原保險人仍須依原契約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不可藉此拖延(選項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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