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保險法中有關責任保險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B 保險人若於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此約定將造成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依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之規定該約定無效
- C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 D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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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責任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可以私下答應給付第三人任何金額,而保險公司都必須無條件買單,這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法律邏輯上,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擁有「確認賠償金額合理性」的參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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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於責任保險的法規架構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特別是能辨析法規強制性與契約自由之間的界線。
責任保險的參與權條款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93 條。該條文明確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這在實務上稱為「參與權條款」,旨在防止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既然這是法律明文賦予保險人的權利,除非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否則此約定是完全有效的,並不會因為保險法第 54 條之 1(保險契約條款於訂約時顯失公平,且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義務、限制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權利、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義務,或對其有重大不利益等情事時,該部分約定無效)而被視為無效。因此,選項 (B) 的敘述正好與法規精神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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